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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2 18:24人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精神,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岚综管综〔号)等文件要求,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联合竣工验收,简化申报手续,提高竣工验收服务效率,特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根据《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审改〔2019〕3号)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岚综管综〔2019〕10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竣工验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竣工后,对所涉及的质量、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实行限时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房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参与联合验收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人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验收职能部门)。

  第三条房屋市政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联合竣工验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预验收。

  (五)已完成水、电、气(有条件的)、通信和广电网络(有规定的)等公共设施接入。

  第四条同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的建设范围,原则上应统一申请验收。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分阶段验收:

  (四)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五)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七)建设单位取得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同意分阶段验收意见后,按“多测合一”要求提交“多测合一”成果。

  第五条联合竣工验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或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区交通与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验收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资料审核和验收工作。

  建设工程涉及气象、地震、环保、国家安全等特殊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同时向窗口提请验收,相关部门一并参与验收。

  (四)相关验收职能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具体需提供材料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提交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联合验收事项作出说明。

  依据工程时序进展,对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部分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重大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档案等部分可以书面承诺后期补齐的材料),可以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承诺并按期限补齐。

  第七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书面材料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信息和材料推送至各相关验收职能部门。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窗口在线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预审结论的,窗口按预审材料齐全受理。

  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应当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出具《平潭综合实验区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受理单》(附件3)。

  第八条窗口在出具《平潭综合实验区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受理单》起2个工作日内,协调建设单位和相关验收职能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现场查验具体日期,并将确认好的联合验收日期及地点等信息至少在验收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建设单位和相关验收职能部门。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测绘等技术服务机构,在确定好的联合验收时间到工程现场配合做好查验工作。

  第九条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在确定好的联合验收时间到工程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施现场查验。

  (一)验收合格的,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在现场查验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或书面材料反馈窗口。

  (二)经现场查验需要整改的,相关验收职能部门现场验收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验收整改意见,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或书面材料反馈窗口。窗口汇总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及时送达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重新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通知提出需要整改的相关验收职能部门组织复验。复验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并确认。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可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承诺书和验收决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或书面材料反馈窗口。相关验收职能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相关验收职能部门报请窗口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建设单位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联合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窗口汇总各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书后,区行政审批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附件4)并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竣工验收或者联合竣工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相关验收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相关验收职能部门可以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排水、通讯、广电网络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加盖区行政审批局公章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意见》可直接办理相关设施接入事宜。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窗口负责相关验收档案文件的预归档,并向综合档案部门移交,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如有需求,可向综合档案部门提出相关档案文件共享。

  第十五条分步推行联合验收,2019年6月20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实施联合验收。鼓励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需验收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按本办法申请实施联合验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此之前制定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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