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中,“合肥市城西桥桥梁新建工程;包河工业区“白+黑”道路升级改造施工(一标)工程、5#车间6#车间项目、京华世家17#、18#楼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厅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建审告函〔2024〕028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我厅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临)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