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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28 01:05人气: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典型执法案例

  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案件督办和查处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瞒报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充分发动群众力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浓厚氛围。现选取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典型执法案例。

  2024年10月,沈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沈阳市新民市繁荣六路附近生产农药中间体的非法窝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非法窝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非法窝点主要负责人陈某等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储存大量危险化学品(液氯2.4吨、苯胺2.6吨、硫酸50吨、二氯苯1.8吨);厂房西侧50米为员工宿舍,生产车间、原料仓库为非甲类库房且不具备任何安全条件,存在储存的生产原料液氯挥发的氯气和多种危废气体外溢、多类危险化学品原料泄露等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涉及氧化反应和氯化反应两类危险工艺,均需对危险化学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该非法窝点既没有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也没有按照标准安装监控、报警、防护等安全设备,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沈阳市应急管理局将陈某等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非法窝点进行全面排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关闭拆除生产设备,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4月10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高某、张某等5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主犯刘某于2025年4月17日在河北省被抓获,现已被批准逮捕,正依法履行法律程序。

  2024年12月,鞍山市立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鞍山某商业有限公司商场内存在多处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鞍山市立山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某商业有限公司商场内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商业有限公司商场内多处配电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立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鞍山某商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鞍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作出奖励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奖励。

  2025年4月20日,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溪湖区某再生物质回收中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事项。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某再生物质回收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再生物质回收中心现场有水电焊作业器具,偶尔进行电焊作业人员无焊工作业证进行临时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全基准》第二十六条载量阶次A项,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溪湖区某再生物质回收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本溪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人作出奖励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奖励。

  2025年3月,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省厅交办的群众举报,反映建平县某源矿业有限公司梨树沟采区小南山采区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盗采矿石,各项指标不合格。朝阳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建平县某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矿业有限公司梨树沟采区小南山南区地下探矿工程正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为辽宁某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采区小南山南区地下探矿工程682m水平安全门未与提升机实现连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了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4.4.20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二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之51条,朝阳市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承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人作出奖励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奖励。

  2025年1月,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在日常排查时,发现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疑似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遂将情况反馈至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60吨氨水)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8万元的行政处罚。Betway-官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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