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施工安全性和设备的生产能力及安全可靠性,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建立设备检修领导组,劳动组织要合理,要明确检修安全负责人。施工检修单位人员要做到任务清楚,心中有数。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重温各种安全检修的规章制度,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检修内容、质量标准、人员分工、注意事项、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由此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2、教育员工在检修中,必须按规定配备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具、护具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
3、教育员工在施工时,必须按规定方案或检修票证上指出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如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汇报,经检查确认后,才能继续工作。
1、检修前施工负责人应会同安全人员,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检修现场检修的设备,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否则不许施工。
2、检修使用的各种票证,如:动火证、停电票、设备检修任务书等要按规定办理齐全,安全措施要全面,有针对性,并经各级有关人员签字批准。
1、检修前必须指派专人对检修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工具、设备,特别是起重工具,脚手架、登高工具、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电气焊设备、电动手提工具及搬运机械等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绝缘良好,接地设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Betway-官网平台
3、检查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对陈旧的登高爬梯、栏杆、平台扶持物、支承物及铁篦子,水池上的盖板等均应认真细致检查,有无放置不到位,损坏腐蚀、脱焊现象,要提前处理,消除缺陷,做到安全可靠。
4、消除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质、障碍物和地面上的突出物,以及能引起滑跌的油污,冰雪等一切影响安全检修的隐患,并保持现场和消防道路的畅通。
(一)交出检修的设备容器管道由生产工段负责处理,必须切断水、电、气、液、汽的来源,与生产系统相连通的部位,必须加堵盲板,确保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然后经置换清洗,空气分析合格后,符合安全要求,方可办理设备交出手续,交付检修。
(二)交出检修的设备,空气分析合格标准:氧气含量20-22%,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允许浓度。
(三)高温易烫伤的物料及具有危害性的物料,应有水处理清洗干净,保证对人体无伤害。
(四)设备带有余压的,一定要泄尽余压,进行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重要阀门要挂禁动牌。
(五)施工现场,设备孔、预留孔、铁篦子,盖板、窨井地沟等一切被揭开的孔洞必须加设围栏,设醒目警告标志,夜间应有临时照明示警,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将盖盖好。
(一)检修完毕,施工单位恢复施工被拆除和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安全装置、平台栏杆、盖板)等,拆除脚手架和临时电线,设备上、屋顶上,地面上的杂物、垃圾,清除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三)设备、管道、容器封闭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检修工具与材料是否留在设备容器内,检修的设备和管道有无堵塞是否畅通。
(四)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试仪表和联锁的灵敏度,进行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
(五)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并有设备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参加,进行验收交接工作。
第六条施工检修单位要明确检修的种类,对其大修、中修、小修、抢修和维修都要有相应的检修程序。同时遵循相应的规程和规定。
(七)没有与生产设备有效地隔绝,没有有效地切断有毒和易燃物质来源的不修。
第七条整个施工检修,从开始的准备阶段到检修过程和验收投运,都要有现场记录,记录中要对设备及附件的维修、更换仔细登记,必要时要注明型号、数量、规格和简图描述。
第243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248条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5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60条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261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62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4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65条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266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公安部门审批。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267条?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68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69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270条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71条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72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3条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74条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75条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77条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278条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80条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81条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83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第287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9条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290条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1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条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93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94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5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7条?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8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301条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305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306条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7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8条?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9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314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315条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16条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8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321条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条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325条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328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329条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第330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1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2条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33条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334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条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三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四条?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第八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Betway-官网平台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一条?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生火手续。
第十五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四条?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五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六条?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二十九条?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条?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三十一条?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二条?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厂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厂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三十九条?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四十条?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四十二条?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三条?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五条?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四十六条?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四十七条?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厂级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第四十九条?临时工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第五十一条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二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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