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纪守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秩序,营造诚信健康的市场环境,即日起,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开设“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关于工程承发包,个人执业、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安全,市容环境等领域典型案例。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守牢法律底线,有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11日,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未经审查擅自施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某工程吊顶部位和装饰暖通设计进行了变更,并在设计变更未经审查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明确“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三)消防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和该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陆某和崔某分别作出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常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
2024年8月14日,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常熟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建设的KTV装饰改造工程在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后,因施工结构问题进行了设计变更并重新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未重新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擅自组织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5日,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市某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盐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合同总价946.234937万元,施工总面积34386.97平方米,该项目在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该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规定,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89246.98元和17978.46元的行政处罚,对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和266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对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建设的某小区工程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但在其后15天内未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和该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按要求改正,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和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纪守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秩序,营造诚信健康的市场环境,即日起,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开设“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关于工程承发包,个人执业、企业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经查,当事人建设的KTV装饰改造工程在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 》后,因施工结构问题进行了设计变更并重新进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未重新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擅自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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