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8日,在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河堤路71号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105#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青秀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青秀中山河堤路71号“6·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青秀公安分局、青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秀区总工会、中山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青秀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查明了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和责任,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青秀中山河堤路71号“6·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坤宇建工公司”)1,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合作施工单位,持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罗某,男,53岁,为“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青秀院区105号楼彩钢瓦屋顶侧面和女儿墙接缝处防水补漏工程”(下称“105号楼防水补漏工程”)项目实际工程承包人,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与坤宇建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曜,男,22岁,2025年6月大学毕业,6月24日参加工作,罗某聘请的施工员。
4.李某林,男,事故中死者,持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自2025年1月17日至2031年1月16日。
年9月,罗某与其朋友徐某协商共同出资以坤宇建工公司名义承接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下称“肿瘤医院”)的零星工程项目,罗某负责施工有关事项,徐某负责工程款项有关问题。因施工需要,罗某先后聘请了施工员黄某、李某曜负责工程安全管理。
年9月28日,坤宇建工公司与肿瘤医院签署了《项目采购定点施工单位协议》(下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坤宇建工公司为肿瘤医院施工定点服务单位;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8日;施工内容包括小型新建、扩建、修缮、防水工程、水电工程、排污管道改造、房屋装饰装修等;坤宇建工公司现场管理员罗某、黄某。
年6月,因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105#楼彩钢瓦屋顶侧面和女儿墙接缝处需进行防水修缮施工,肿瘤医院总务科联系罗某对105号楼防水补漏工程进行报价。2025年6月25日,罗某在未经坤宇建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制作并向肿瘤医院递交了《工程预算表》,经肿瘤医院审核后被允许施工,《工程预算表》所示工程造价为1671.18元。
月26日,施工员黄某受罗某委托联系了李某林一同前往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105#楼屋面查看施工环境并确定施工内容,双方口头约定6月28日开始施工。
经调查,坤宇建工公司长期允许罗某以坤宇建工公司名义承接肿瘤医院工程项目且长期未对罗某以其名义承揽的肿瘤医院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管理。
调查期间,坤宇建工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出6月25日罗某向肿瘤医院出具的《工程预算表》上盖印的坤宇建工公司公章不是其公司盖印,坤宇建工公司对罗某承接105号楼防水补漏工程一事不知情。2025年8月11日,坤宇建工公司已就此事向南宁市良庆区公安机关报案。
6月28日,施工员黄某请假休息,罗某安排新入职施工员李某曜负责现场安全管理。李某曜首次参加工作仅5天且未接受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不具备独自开展隐患排查和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力。事故发生时,李某曜离开了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无其他专门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施工前无安全管理人员对李某林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检查;无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025年6月28日8时许,李某林、罗某、李某曜陆续到达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105#楼屋面施工现场。9时许,罗某离开施工现场,李某林与李某曜开始当天的施工。李某林把工作绳系挂在屋面支撑通风管的铁杆上后离开屋面开展悬挂作业,李某曜负责在屋面安全监护。施工期间李某林曾返回屋面多次独自调整工作绳位置。约11时40分,李某曜离开了施工现场前往其他楼层的材料间取施工材料。11时53分,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电话告知罗某有工人坠楼。
71号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105#楼。事故发生位置位于该医院105#楼屋面。105#楼屋面呈矩形,屋面东南侧中部屋檐边有一空调机房,机房长度约16米、宽度约2.7米。空调机房西北侧由西至东排列有4根通风管,距空调房东侧墙壁约4米的通风管支架松动且有明显移动痕迹,支架下端与地面未见螺丝等其他物品与地面固定。105#楼东南侧地面有一雨棚,雨棚顶部距地面约2.9米,105#楼屋面边缘距雨棚顶部约21米。105#楼屋面东南侧屋檐距东北侧墙壁约2.7米位置屋檐下方雨棚上有一缺口,缺口下方地面散布着血迹和铝合金装饰条、铝塑板碎片。
死者病房地面见单人吊具座板及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绳两端分别系挂安全带和座板吊带。
事故导致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实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约11:50分,李某林着落位置附近有人紧急呼救,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数位医生护士闻声立即赶到李某林身边开展救治。12时10分,李某林转入ICU治疗。14:00,李某林宣告死亡。
青秀区区委、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调派公安、应急、中山街道办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开展悬吊作业前未按规定设置坠落保护系统,作业期间将座板式单人吊具工作绳系挂于不牢固位置。具体分析如下: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开展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时应当设置由工作绳、座板装置等设备组成的悬吊下降系统,承担人体及携带物重量的工作绳应当固定在稳固的挂点装置上;同时应当另外独立设置由柔性导轨、自锁器、安全短绳和防坠落安全带组成的坠落保护系统。2
1.事故中施工人员采用座板式单人吊具开展悬吊作业时,将吊具工作绳固定于不稳固的空调管道支架上3,事发空调管道支架底部与地面缺少螺栓固定,支架下端摆动造成松动工作绳自支架底部滑出。
2.施工人员未设置具有防坠落功能的柔性导轨,其将坠落悬挂安全带的安全挂钩挂于吊具座板的吊带上4,造成施工人员因工作绳脱落而突发坠落时无有效防坠措施。
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调查,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开展悬吊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坠落保护系统5,作业期间将座板式单人吊具工作绳固定于不牢固位置,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05号楼防水补漏工程实际工程承包人,安排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6,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7,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05号楼防水补漏工程实际工程承包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青秀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8。
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允许罗某以其名义承接肿瘤医院工程项目9,且长期未对罗某以其名义承揽的肿瘤医院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管理,建议由青秀区住建局依法处理10。
各行业主管部门部门要强化对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强化监管、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避免因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安全管理缺失、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再次发生。
1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N,成立于2009年09月11日,注册地位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3028号,法定代表人为甘存兵。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供电业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水力发电;建设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房地产开发经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劳务派遣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安全评价业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热力生产和供应;物业管理;消防技术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计量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4.2.3: 工作绳、柔性导轨、安全短绳应同时配套使用。
3《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23525-2009)4.1.5: 严禁利用屋面砖混砌筑结构、烟囱、通气孔、避雷线等结构作为挂点装置。
4《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5.2.2.5: 高处作业时,如安全带无固定挂点,应将安全带挂在刚性轨道或具有足够强度的柔性轨道上,禁止将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棱角的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10《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必威网址登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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